本报专稿“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准期申报率低了,咋回事呢?

2016-04-20 20:11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新办企业采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江苏省地税局2015年第四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新办企业10.46万户,2015年第四季度新办纳税人准期申报率月均为96.30%,比同季度所有纳税人的月均准期申报率98.15%低1.85个百分点。可见,新办企业涉税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度下滑,准期申报率在明显下降。

基础信息与后续信息不一致影响征纳及时沟通。“三证合一”后,大众创业的热情高涨,万众创业带来的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于是,有些中介机构专门代理工商登记,并不负责后续的代理申报,造成工商登记所采集的信息与后续纳税申报的信息不一致;也有的纳税人依赖代账会计申报,而代账会计流动性较大,在涉税基础信息中留的联系方式常常与实际办税人员不一致,导致基层税务机关难以及时与企业核对基础信息,纳税人的申报准确性得不到纠正,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概率大幅增加。

纳税申报的期限经常性变动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当前,大部分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相对固定为每月15日,税务机关也在每年初通过网站公告纳税人各个月的申报期限。由于国庆节、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导致申报期经常性顺延。如,“三证合一”后的2015年第四季度就变动了两次。征纳双方也经常搞错,导致非故意而迟申报现象屡屡发生。另外,申报期限不同带来涉税核算复杂化,纳税人难以精准把握,导致滞纳金等计算更复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算出的结果往往不一样,容易引起纳税争议。

纳税人准期申报率下降,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有针对性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建议全面推行办税实名制。总结江苏、北京等地做法,在全国推行办税实名制。建议规定次月底为申报期限截止日。从便利纳税人出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修订时应适当归并和简化纳税申报期限。可规定,纳税人以月、季度、年度为一个税款所属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次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以年度为一个税款所属期的,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次月内,办理月度或者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按次纳税申报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这里,税款所属期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期间。这样可以较好地避开申报期限顺延的问题,不影响税款正常入库,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记忆和简化操作,也可以为征纳双方减负。

优化税收征管系统业务功能。应及时征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持续优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提升准期申报率和入库率提供技术支撑。比如,网上办税的界面可以增加纳税人当期申报需完成事项明细提醒菜单,显示应报送各类资料明细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当期完成的具体事项。通过实行网上申报的个性化提示,一方面可以使办税人员以最快速度了解每月自身需报送的各项申报以及资料,提升办税效率。另一方面减少纳税人因漏报或迟申报等到情形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可能,也减少税务机关催报催缴的业务量。

作者:余静 王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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