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补正裁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4月30日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其中的“实体”问题因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罪与非罪等关键内容,需要给予特别关注。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实体”问题,补正裁定适用的范围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凡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及重要民事权利的都是“实体”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事实。首先是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点较为明确,因为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其次是法定情节的事实。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将触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切身权利。再次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比如退赔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过错等。只要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就应属于实体问题。而有一些证据仅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证据出现,比如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就不属于实体问题。
二是实质的法律引用。法律引用应该是比较重要的,但是由于其具有辅助的意义,如果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内容相吻合,只是存在法律条文的漏引和误引,一般可以作为笔误。但是如果法律引用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等关键问题,法律的引用就对定罪量刑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因此就属于实体问题。
三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内容。比如,罚金刑适用问题就是量刑问题,至于刑期的计算应当属于辅助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不属于实体问题。
四是当事人的附带重要权利。违禁品的收缴,赃证物的发还等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重要民事权利,属于实体问题。另外,当事人之间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确定,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笔误部分的规定而确定。
对上述“实体”问题不能在补正裁定中出现。而对前述文件中所说的个别文字“错误”,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一是逻辑原则。笔误的本质意思就是由于疏忽而违反本意写错了字,难以与上下文形成逻辑性,因此只有不合乎逻辑的错误,才是笔误。
二是整体原则。应当从判决全文整体角度进行判断才能得出准确结论,不应当局限于一部分文字。
三是审慎原则。认定为笔误,可以直接适用补正裁定修改判决,无需再行审判。虽然诉讼上比较经济,但是容易导致司法专断。尤其是刑事法领域尚无充分的补正裁定依据的情况下,应该慎之又慎。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