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诉称,2014年4月14日,周某与张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周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后,周某多次向张某催款未果,双方因此成讼。
周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月利息为10‰的事实。
被告张某则答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债权转让纠纷。 2014年4月14日,张某向案外人章某出据借款4万元。事后,周某向张某声称已与章某口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张某将其欠案外人章某的4万元来偿还章某欠周某的4万元。并将张某出具给章某的借条还给张某,张某重新向周某出具借条,事后张某向章某核实未果,深感上当受骗,多次向周某索要借条未果。同时辩称,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故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张某向法院提交其出具给章某的4万元借条。拟证明该借条是由周某交给张某,周某未借钱给张某,案外人章某并没有通知张某债权转让的事实。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案外人章某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致,但是章某明确否认债权转让关系的存在,其余事实也与张某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根据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应推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债权转让纠纷。当原告向被告阐明债权转让关系后,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借条,因此,可以推断被告已知晓债权转让情况,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对被告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评析】 笔者认为应推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案,经法官先后两次找到案外人章某了解情况,虽然章某前后二次陈述的内容不一,但是其明确否认债权转让关系的存在。加上三方陈述的事实都不一致,使本起案件的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时,证明责任被认为是处理民事诉讼中真伪不明情形的最为合理的方式。张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应推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与张某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张某限期归还周某借款,息随本清。(崔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