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该怎么办?

2016-04-20 20:12

举个栗子

老李又出轨了,找了个小四,小四比与以前的小三还厉害,要求老李赶紧离了婚然后把钱都搂过来,他俩想了个办法,老李给小四写了个借条,然后让小四去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和他老婆还钱。

第一个大问题来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该怎么办?

实务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私自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又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这种情况。

所以,在法院审判时,即使夫妻一方自认,也不会单纯的“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认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会单纯的免除掉夫妻一方的“偿债责任”。

在该类案件中,九楼律师提醒大家:

一、出借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1、出借人仅提供借据的,借贷合意的真实性是存疑的,法院还会查明夫妻一方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2、出借人对于大额借款,不仅仅需要借据,还需要交付凭证;如果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经过查明确实有疑点的,“出借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对夫妻一方在外借钱的,九楼律师重要提醒!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钱,如果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法院一般会通知借款人配偶参加诉讼。

这个时候要注意了,法院一般会给你打电话要求去参加诉讼,也有可能会直接邮寄传票到你的户籍地址,如果都送不到,有可能会公告,因此,如果你的户籍地址与你的实际居住地不相符,最好早做变更,以防收不到法院传票,白白的承担了偿还责任。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时,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对外债务中,配偶怎么才能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第二个大问题来了,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说怎么才是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夫妻中对债务性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法院会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因此,在认定时,综合考虑的是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这都需要足够的证据进行支撑。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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